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蜜莱坞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8号楼8层81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94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9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延红与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3民终802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周延红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17
    2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豫0106执异8号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异议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2021-04-24 2021-04-30
    3

    (2021)粤19民辖终103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民辖终10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5-25
    4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4民初4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6-12
    5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延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105民初3995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6-03
    6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491民初30631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1-07 2021-01-11
    7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491民初30630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1-07 2021-01-11
    8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491民初2157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1-07 2021-01-07
    9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491民初2314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1-07 2021-01-07
    10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0491民初2415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1-07 2021-01-07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京0105执1701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瑞格嘉尚(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瑞格嘉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52 2020-11-22
    2 (2020)京0105执异270号 -

    原告-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瑞格嘉尚(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瑞格嘉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19 2020-08-09
    3 (2020)京04民初4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爱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刘洪 黄玉芳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20-07-20
    4 (2020)京04民初4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爱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刘洪 黄玉芳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20-07-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2325号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6民初23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325号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租金30419.34元及押金4540.2元,合计34959.54元;二、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34959.5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40.2元;四、驳回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8元,由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543332021-09-1615:56:16:0联系人:叶泓、张杳(2021)粤0106民初2325号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叶泓、张杳电话:020-83006725 收起

    ... 展开
    2021-09-15
    2

    (2021)粤0106民初2325号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6民初23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325号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租金30419.34元、房屋押金4540.2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40.2元,合计39499.74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租金、房屋押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即以34959.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400112021-03-1916:29:55:977联系人:梁昭仪、张杳(2021)粤0106民初2325号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梁昭仪、张杳电话:020-83008773 收起

    ... 展开
    2021-03-1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