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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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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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执652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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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17 |
2 |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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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执恢229号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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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19-05-22 |
3 |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吴伟铭、王贝贝等动产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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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5312号 | 动产质权纠纷 |
原告-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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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5-24 |
4 |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王久林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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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4134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原告-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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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 2018-10-08 |
5 |
申请执行人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亚婻、孙通林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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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恢395号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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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23 | 2018-09-19 |
6 |
栾海珍、王晓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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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66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栾海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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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25 | 2017-12-18 |
7 |
唐丽珍、王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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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4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丽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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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3-28 | 2017-06-27 |
8 |
栾海珍与王晓敏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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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219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栾海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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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11-08 | 2016-11-18 |
9 |
王晓敏、王久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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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6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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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11-04 | 2017-03-29 |
10 |
王力敏与王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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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5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力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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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08-26 | 2016-09-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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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205民初5312号 | 动产质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吴伟铭 王贝贝 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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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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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诉马文波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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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3389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马文波 对外追收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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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3389号马文波:原告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马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综合费用及利息(被告马文波已经支付的10000元作为综合费用及利息予以扣减);二、若被告马文波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有权以被告马文波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79弄8号1幢0-16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0853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北国用(2002)字第2072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33元(申请缓缴),由被告马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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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2 |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诉马文波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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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3389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马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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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3389号马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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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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