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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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岩秀、范家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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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董岩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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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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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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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112民初6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市长乐区吴航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 林惠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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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仙(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前连村三区4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708182527)。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吴航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惠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2)闽0112民初602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将租赁店面长乐河下街兴隆楼1幢2层004号(含一楼入口楼梯间,门牌号为“河下街413”)店面(下称:讼涉店面)腾空后归还给原告。3、判决被告支付的保证金48000元归原告所有并按2021年度租金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26.4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租金55566元(暂从2021年7月5日计至2022年1月4日,最终租金损失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被告将腾空的讼涉店面归还原告之日止)、2021年1-11月的水电费1616元】与违约金的差额34955.6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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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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