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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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艳芳与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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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民终435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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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13 |
2 |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刘潇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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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民终435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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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7-13 |
3 |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陕西永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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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执567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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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9 |
4 |
王艳芳与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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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1民初338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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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5 |
5 |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李撰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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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1民初28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某某商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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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08 |
6 |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王艳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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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1民初28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某某商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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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08 |
7 |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刘潇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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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1民初288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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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07 |
8 |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西安百佳思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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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1财保329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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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09-29 |
9 |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程志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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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民初614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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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7-02 |
10 |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程某某诉讼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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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执保656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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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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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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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民初614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程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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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民初6143号程志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2019)陕04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陈杨寨人民法庭(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韩非路)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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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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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民初614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程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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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民初6143号程志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2019)陕0402民初6143号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陈杨寨人民法庭(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韩非路)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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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3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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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民初614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程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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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民初6143号程志超:本院受理的陕西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杨寨人民法庭(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韩非路)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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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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