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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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杰仕地汽车皮件制品有限公司与富国皮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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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710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中山杰仕地汽车皮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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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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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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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1059号 | 无 |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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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5 |
3 |
富国皮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杰仕地汽车皮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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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6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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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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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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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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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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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XX洗涤有限公司与XX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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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202民特170号 | - |
当事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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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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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文光与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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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801民初6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路文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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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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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杰仕地汽车皮件制品有限公司与富国皮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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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159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中山杰仕地汽车皮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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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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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601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军召、卫东区温兴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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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执1601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卫东区温兴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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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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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XX技术有限公司与XX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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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202财保15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人-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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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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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东莱万迎百货经营部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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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执1732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 |
申请执行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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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0 | 2021-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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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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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认台2号 |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
原告- 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金助 林渊泉 詹宝霖 赖文正 黄志贤 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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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认台2号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本院受理申请人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认台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应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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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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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9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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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938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区君子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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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938号深圳市光明区君子贸易商行:申请执行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6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9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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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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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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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认台2号 |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
原告- 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林渊泉 赖文正 黄志贤 黄金助 詹宝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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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认台2号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本院受理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22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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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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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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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认台1号 |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
原告- 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林渊泉 赖文正 黄志贤 黄金助 詹宝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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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认台1号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本院受理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伟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渊泉、赖文正、黄志贤、黄金助、詹宝霖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22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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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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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888号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开庭公告(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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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888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袖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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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888号深圳市袖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与被告深圳市袖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88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黄银椿。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进行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于2020年10月23日10时00分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前海办公区第一审判庭(深圳市南山区前海企业公馆2栋C座)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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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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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888号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开庭公告(当事人:深圳市袖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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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888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袖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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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888号深圳市袖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与被告深圳市袖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88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黄银椿。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进行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于2020年10月23日10时00分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前海办公区第一审判庭(深圳市南山区前海企业公馆2栋C座)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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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7 |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萍乡市可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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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58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市可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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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可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萍乡市可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京东网站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产品的链接:3.判令被告将库存销毁。4.判令被告披露进货来源。5.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858号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朱谦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7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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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8 |
(2017)粤0391执16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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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马帝雷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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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91执1658号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帝雷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5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91执16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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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9 |
(2017)粤0391执16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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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马帝雷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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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91执1651号深圳市冠裕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帝雷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5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91执16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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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10 |
(2017)粤1972执3646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长安上沙亿通电子五金塑胶制品厂、亿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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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646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当事人-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长安上沙亿通电子五金塑胶制品厂 亿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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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646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长安上沙亿通电子五金塑胶制品厂、亿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7-11-08已浏览:60文章来源:原创(2017)粤1972执3646号东莞长安上沙亿通电子五金塑胶制品厂、亿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执行人东莞长安上沙亿通电子五金塑胶制品厂、亿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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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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