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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源交通

    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温泉路14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张会强、鲁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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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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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钱美德;王自喜;王兴富;张关键;弥勒县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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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

    当事人-钱美德
    王自喜
    王兴富
    张关键
    弥勒县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侵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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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赵云龙;王兴福;张关键;弥勒县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自喜;侵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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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

    当事人-赵云龙
    王兴福
    张关键
    弥勒县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王自喜
    侵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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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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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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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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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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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弥勒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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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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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兵弥勒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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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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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云2504执540号 弥勒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5-11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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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张会强 鲁刚 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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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张会强、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张会强、鲁刚、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9元,全额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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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2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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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张会强 鲁刚 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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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张会强、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张会强、鲁刚、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优先向原告支付代垫抢救费用共计人民币54368元(其中,为死者李云松垫付27184元、为死者王直敏垫付2718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会强、鲁刚、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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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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