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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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应急罚〔2021〕085号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01日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2021年1月25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宁海县电镀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存在: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盐酸、硫酸),未设置应急防护措施,未设置防流散设施;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不完善;3、未开展危化品(硫酸、盐酸、硝酸)安全评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2021年1月25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宁海县电镀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存在: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盐酸、硫酸),未设置应急防护措施,未设置防流散设施;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不完善;3、未开展危化品(硫酸、盐酸、硝酸)安全评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盐酸、硫酸),未设置应急防护措施,未设置防流散设施; 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不完善; 3、未开展危化品(硫酸、盐酸、硝酸)安全评价。本机关于2021年03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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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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