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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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平北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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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631民初49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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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9 |
2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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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0民初28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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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03 |
3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廷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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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0民初28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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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03 |
4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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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0民初28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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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03 |
5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昌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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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0民初28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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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9 |
6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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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0民初28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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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3 |
7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江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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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0民初28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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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03 |
8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俊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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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0民初28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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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03 |
9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剑秋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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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0民督491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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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9-06 |
10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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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0民初29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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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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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2民初63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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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7 |
2 | (2018)渝0102民初54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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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3 |
3 | (2018)渝0102民初54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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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3 |
4 | (2018)渝0102民初41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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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7 |
5 | (2018)渝0102执2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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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7 |
6 | (2018)渝0102执2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家勇 敖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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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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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2民初54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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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54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中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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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5460号何中祥(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112129194):夏忠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201116541):本院受理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决你们支付物业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4443.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日9: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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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2 |
(2019)渝0102民初29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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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9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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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923号张素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素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6288.6元、路灯分摊费156.8元、清洁绿化用水23.5元、消防用水40.7元,共计6509.6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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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3 |
(2018)渝0102民初105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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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105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麒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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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2民初10541号苏麒麟:本院受理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2民初10541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苏麒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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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4 |
(2018)渝0102民初5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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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54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毛国贵 任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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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2民初5436号任小容(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610305247)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国贵、任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任小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2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国贵、任小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470元、违约金1919元,合计9389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毛国贵、任小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毛国贵、任小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韩瑜联系电话:023-72105110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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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5 |
(2018)渝0102民初4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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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41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蒲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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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2民初4139号蒲奇华(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703053911)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蒲奇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奇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41元及违约金264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蒲奇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蒲奇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韩瑜联系电话:023-72105110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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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6 |
(2018)渝0102民初63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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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63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徐成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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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2民初6304号徐成联(身份号码512301196604282865):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570.8元、公共能源费(绿化用水、拖把池用水、环道、楼道路灯)567.1元,共计7137.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9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案件承办人:张国联系电话:(023)72200008特此公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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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7 |
(2018)渝0102民初5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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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54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毛国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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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2民初5436号毛国贵(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412271891):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国贵(户籍登记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聚龙大道76号攀华未来城13-1-6-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毛国贵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攀华未来城13-1-6-1的物业服务费7470元,公共能耗费540元及路灯分摊费43.1元,违约金2089元,合计101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不提出答辩,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韩瑜联系电话:023-72105110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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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8 |
(2018)渝0102民初5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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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54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任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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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2民初5436号任小容(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610305247):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小容(住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聚龙大道76号攀华未来城13-1-6-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任小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攀华未来城13-1-6-1的物业服务费7470元,公共能耗费540元及路灯分摊费43.1元,违约金2089元,合计101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不提出答辩,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韩瑜联系电话:023-72105110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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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9 |
(2018)渝0102执23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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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执2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家勇 敖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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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2执2385号万家勇、敖梅:本院受理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家勇、敖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渝0102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2执2385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敖梅已支付申请人物管费2972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299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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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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