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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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0民初2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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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6 |
2 | (2017)渝0110民初2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梅建材经营部 被告-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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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2-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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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56执1358号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8 | 详情 |
2 | (2021)琼9003执2073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8 | 详情 |
3 | (2021)渝0107执5031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4 | (2021)琼9003执199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5 | (2021)琼9003执223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6 | (2021)琼9003执11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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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庆明诉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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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516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庆明 被告-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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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5166号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明与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9003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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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2 |
张庆明诉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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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3民初51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庆明 被告-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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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9003民初5166号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明与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一)、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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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19)渝0108民初219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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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21992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曾长德 被告- 周俊 胥小琴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东升造纸厂 张治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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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8民初21992号周俊、胥小琴、第三人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东升造纸厂:本院受理原告曾长德诉你们及张治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43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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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4 |
(2018)渝0107民初14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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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4180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康润 被告- 程宁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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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14180号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康润诉被告程宁、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7民初14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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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5 |
(2019)渝05民终6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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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601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上诉人- 涂长富 被上诉人-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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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5民终601号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涂长富诉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5民终6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涂长富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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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6 |
(2018)渝0109民初76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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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76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远亮 肖勇 邓棚月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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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9民初7619号王远亮、肖勇:本院受理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与王远亮、肖勇、邓棚月、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9民初7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2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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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7 |
(2018)渝0109民初76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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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76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远亮 肖勇 邓棚月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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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9民初7619号王远亮、肖勇、邓棚月、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与王远亮、肖勇、邓棚月、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5044.7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自交付钢材之日即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损失30010元;三、被告自2017年4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货款125044.7元为本金,月利率2%赔偿原告损失,合计金额155054.7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9:00在本院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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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8 |
(2018)渝0107民初14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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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418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康润 被告- 程宁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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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14180号程宁、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康润诉被告程宁、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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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9 |
(2018)渝0107民初141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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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4173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康润 被告- 程宁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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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14173号程宁、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康润诉被告程宁、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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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10 |
(2017)渝0107民初216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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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626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 涂长富 被告-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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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21626号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涂长富诉你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涂长富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5月7日上传日期:2018年5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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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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