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地税稽罚[2016]45号 |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3年度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计提的2012年度工会经费130000.00元、2013年度工会经费256580.00元,截止本次检查日,计提的工会经费未拨缴;列支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57144.50元,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2015年度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计提的2015年度工会经费161788.00元、应由员工承担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多支付的“2012年出口运费”15709.09元,截止本次检查日,计提的工会经费未拨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2015年度在“劳务成本-劳务工资”科目中计提劳务成本100000.00元,实际未发放该笔预提工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综上,应调整增加2013年度、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3724.50元、277497.09元。2.2013年2月实际发放员工工资计825157.00元、岗位津贴计53092.00元;4月实际发放员工工资计1039948.00元、2012年度奖金计547062.00元,均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5年2月实际发放员工工资计687227.00元、2014年度值班费计6825.00元、2014年度岗位奖计39326.00元;2015年4月实际发放员工工资计678113.00元、2014年度奖金计332077.00元;2015年7月实际发放员工工资计682982.00元、春节值班费计3840.00元,均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之规定,上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的规定。(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2013年度、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罚款计126213.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应扣未扣2013年度、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罚款计10511.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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