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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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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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行初122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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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6-21 |
2 |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陈春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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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2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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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27 |
3 |
戴新石,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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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特81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戴新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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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06-13 |
4 |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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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辖终4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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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8-12-31 |
5 |
欧谢江、覃万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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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5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覃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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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1 | 2017-12-28 |
6 |
中山市启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杨进勇、蔡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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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启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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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5-22 | 2018-02-28 |
7 |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广州市春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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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辖终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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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27 | 2017-12-30 |
8 |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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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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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3-07-10 | 2017-04-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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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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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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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陈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改判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连带支付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68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368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的逾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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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2 |
(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判决公告正本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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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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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陈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涛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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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3 |
(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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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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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22号陈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陈涛连带支付原告中山市普尔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68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368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的逾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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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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