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玉公(坎)行罚决字[2021]01329号 | 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玉环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对位于玉环市坎门街道红旗堤辽**号的浙江浙能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记录硼氢化钾和硝酸钾的数量及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玉环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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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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