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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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6366号本院民二庭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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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6366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2021)粤0112执6366号本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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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02 |
2 |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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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执恢46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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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5 |
3 |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博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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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60103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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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2-26 |
4 |
深圳迈诺科电子有限公司与罗永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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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民初174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迈诺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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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5-13 |
5 |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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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终693号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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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3 |
6 |
天津东盛泰和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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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3执4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盛泰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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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1-05 |
7 |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与天津东盛泰和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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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3民初1581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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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3-26 |
8 |
豪利士电线装配(中山)有限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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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32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豪利士电线装配(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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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30 |
9 |
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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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8885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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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2-04 |
10 |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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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22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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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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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105民初832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宏信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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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9-06 |
2 | (2019)京0105民初832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宏信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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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9-06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宏信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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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05-14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江岸区云启通讯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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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05-14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宏信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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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05-14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江岸区云启通讯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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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05-14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江岸区云启通讯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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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11-28 |
8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宏信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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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11-28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江岸区云启通讯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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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11-28 |
10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宏信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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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11-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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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05执3716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8 | 详情 |
2 | (2020)京0105执16105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3 | (2020)京0105执13664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4 | (2020)粤0309执2199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9 | 详情 |
5 | (2019)苏1181执4697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4 | 详情 |
6 | (2019)津0112执3182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部分未履行 | 2019-08-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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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异378号听证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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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宇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锤子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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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78号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科宇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75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548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锤子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0)粤0305执异37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锤子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5执5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706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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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2 |
(2020)粤0309执219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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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21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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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2199号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69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21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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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3 |
(2018)粤0305民初208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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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罗永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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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0864号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罗永浩: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罗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请求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496690.05元;2.请求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暂计算到2018年9月30日为24450.75元(本金为4496690.05,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即4.35%*1.5=6.525%,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为1个月,计算方式4496690.05*6.525%/12=24450.75);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4521140.8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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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4 |
(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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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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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之一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份货款227505.7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从2018年10月1日以341825.0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从2018年10月26日以241825.0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从2018年11月20日以227505.7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份货款538805.9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8805.9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份货款162971.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2971.6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份货款534750.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4750.7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0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823元,由被告负担22234元。本判决自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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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5 |
(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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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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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355号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顺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9月期间剩余货款人民币1578353.33元,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利息,直至上述货款付清为止,现截至2018年10月31日,已产生的同期银行货款利息人民币5721.5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上述合计人民币1584074.86元】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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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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