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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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36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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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36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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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3600号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截止于2020年9月13日的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5633652.77元。二、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万元为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6万元。四、驳回原告昆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895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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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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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36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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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36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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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3600号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7,000,000.00元。二、判令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按年利率7.57%计算的自2018年3月20日起算至2020年9月13日止的利息5,155,17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部分的逾期利息1,263,770.62元(自每季度利息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零点六计算至2020年9月13日止。)三、判令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四、判令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元。五、判令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以上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0年9月13日合计为33,618,940.62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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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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