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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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亿科钟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廖伟文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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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46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亿科钟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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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6-25 | 2021-07-30 |
2 |
亿科钟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廖伟文与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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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46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廖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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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6-10 | 2021-07-30 |
3 |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朱春利,北京鑫平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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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005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鑫平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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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3-27 | 2021-05-07 |
4 |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朱春利,北京鑫平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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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004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鑫平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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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3-27 | 2021-05-07 |
5 |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余佳荣,内蒙古小尾羊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尾羊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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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特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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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7 |
6 |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九通长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岑荣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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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7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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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1 |
7 |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亿科钟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廖伟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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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309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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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7-30 |
8 |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鑫平物流有限公司、朱春利其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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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78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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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1 |
9 |
朱春利、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鑫平物流有限公司其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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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78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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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1 |
10 |
王艳华、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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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6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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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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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215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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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15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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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586号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王艳华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1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上诉人王艳华撤回上诉。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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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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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雯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91民初4258号驳回起诉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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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2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雯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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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徐雯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徐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总计1512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被告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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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3 |
(2021)粤0391执8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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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8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李再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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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847号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李再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6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8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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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4 |
(2021)粤0391执8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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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8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伟捷燃料油有限公司 李伟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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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846号南通伟捷燃料油有限公司、李伟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6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8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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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5 |
(2021)粤0391执72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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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728号 | - |
原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小尾羊食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小尾羊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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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728号余佳荣、内蒙古小尾羊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尾羊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特2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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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6 |
(2020)粤0391民初42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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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2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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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4258号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徐雯与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25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6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王子越电话:0755-86705983/867052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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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7 |
(2020)粤0391民初42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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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2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徐雯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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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4258号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徐雯与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25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6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王子越电话:0755-86705983/867052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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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8 |
(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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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艳华 刘晓波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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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波、王艳华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2月0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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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9 |
(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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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艳华 刘晓波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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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波、王艳华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1月07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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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10 |
(2020)粤0391民初66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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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李再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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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再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李再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66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本金13,634,27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二、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利息(以13,634,27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计算,自2018年6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四、被告李再旺在最高额1400万元限度内对上述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李再旺有权向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9,356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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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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