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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

    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北纬国际中心B座17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82民初1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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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82民初16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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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浙01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1371元;二、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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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2

    (2021)浙0182民初1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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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胜宽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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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胜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3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73.44元(利息计算方式:一41371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为4192.2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为4281.18元,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另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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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3

    江苏铭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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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03民初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铭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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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803民初73号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江苏铭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8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铭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34653.56元及利息(利息以1334653.56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2元(原告已预交1681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宋永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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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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