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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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褚凤娜、褚台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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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6民初9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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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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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海县强蛟镇星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薛宽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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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执184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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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3 |
3 |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屠跃勤、钟惠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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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465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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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02 |
4 |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海富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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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破申2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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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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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尤建飞、金成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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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46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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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3 |
6 |
葛卓芬、葛小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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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执恢9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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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17 |
7 |
葛小娟、戴文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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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执恢9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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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17 |
8 |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乾坤、宁波贝泰喜来士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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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465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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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24 |
9 |
邬腾波、吴萍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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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执恢9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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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4 |
10 |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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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执恢8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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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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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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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06-16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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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6-16 |
3 | (2017)浙0226破1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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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2-21 |
4 | - | - |
被告-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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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1 |
5 | - | - |
被告-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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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6 |
6 | (2017)浙0226破1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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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七版 | 2017-1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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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岳斌、童慧娥、赵晓霞、张习均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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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9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岳斌 童慧娥 赵晓霞 张习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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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903号赵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岳斌、童慧娥、赵晓霞、张习均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26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岳斌、童慧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111150元(算至2018年2月20日),并从2018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岳斌、童慧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赵晓霞、张习均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赵晓霞、张习均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岳斌、童慧娥追偿。如果被告杨岳斌、童慧娥、赵晓霞、张习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912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13532元,由被告杨岳斌、童慧娥、赵晓霞、张习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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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2 |
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岳斌、童慧娥、赵晓霞、张习均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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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9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岳斌 童慧娥 赵晓霞 张习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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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903号赵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岳斌、童慧娥、赵晓霞、张习均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岳斌、童慧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0元,并支付利息111150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并自2018年2月2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杨岳斌、童慧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赵晓霞、张习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承办法官:魏霞(联系方式:0574—59979023)代书记员:谢梦瑶(联系方式:0574—59979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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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3 |
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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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5号之一 | - |
当事人-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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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5号之一2017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琳琅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达3716242.46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琳琅公司财务账册不全,又无债权人愿意垫付审计费用,其名下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5月22日裁定宣告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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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4 |
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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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8号之一 | - |
当事人-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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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8号之一2017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三枫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达7668643.99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三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财务账册去向不明,且其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5月3日裁定宣告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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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5 |
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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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3号之一 | - |
当事人-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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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3号之一2017年11月28日,本院根据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宏盛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达20781673.06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宏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财务账册去向不明,且其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裁定宣告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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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
6 |
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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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5号 | - |
当事人-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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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5号本院根据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琳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琳琅公司管理人。琳琅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向琳琅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411室;邮政编码:315600;联系电话:1586750845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琳琅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琳琅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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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7 |
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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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8号 | - |
当事人-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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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8号本院根据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日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为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向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7号研发园C区15幢4楼;邮政编码:315048;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15706835700、0574-2783609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登记表等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在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网站公示公告处下载,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宁海三枫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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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
8 |
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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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3号 | - |
当事人-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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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3号本院根据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日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向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411室;邮政编码:315600;联系电话:1586750845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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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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