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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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守帅为与被上诉人永昌县农牧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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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二终字第128号 |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
上诉人-赵守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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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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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加花申请吴明华离婚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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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331执880号 | 离婚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加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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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16 |
3 |
蒋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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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922执1505号 | 离婚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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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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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吴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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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2执942号 | 离婚纠纷 |
当事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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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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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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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7987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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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16 |
6 |
季文海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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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3880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季文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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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6 |
7 |
韩敏举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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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4114号 | - |
当事人-韩敏举等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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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17 |
8 |
李某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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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复217号 | 民事 |
复议申请人-尹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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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6 |
9 |
杜兴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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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125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赵开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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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6 |
10 |
李晓露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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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727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晓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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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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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之一原告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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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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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之一张莎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张莎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5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利息为3220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35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莎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533282952020-05-0617:12:58:810(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之一原告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莎莎,规定,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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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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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原告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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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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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张莎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220元(应自2018年9月3日起以同期银行规定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直至全部还清债务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9年9月23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15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530185942020-01-0815:37:12:84(2019)粤0113民初12427号原告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规定,通知书,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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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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