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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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85号衡水润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吴广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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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润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武邑县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吴广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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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公告武邑县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广占:本院受理原告衡水润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12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武邑县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衡水润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24313元;并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2243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1.5倍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243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广占对被告武邑县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衡水润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被告武邑县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广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景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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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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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85号衡水润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吴广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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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水润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武邑县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吴广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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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公告武邑县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广占:本院受理原告衡水润涵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给付货款224313元及应计利息(自2019年6月29日起以224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景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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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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