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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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秋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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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民初37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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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8 |
2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凤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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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执5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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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2 |
3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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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执2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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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4 | 2021-07-27 |
4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海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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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执2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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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7 |
5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红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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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执4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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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3 |
6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志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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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执4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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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3 |
7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东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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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民初22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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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9-13 |
8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天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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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民初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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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13 |
9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锦秀皮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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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执2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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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12 |
10 |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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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1民初28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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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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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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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新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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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坡: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出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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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2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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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新坡 吕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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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民、王新坡: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新坡、吕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出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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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3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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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1民初10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华军 孙俊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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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1民初1088号张华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孙俊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出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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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4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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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1民初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广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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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民: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7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4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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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5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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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1民初5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迎春 胡运忠 杨新现 胡贵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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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1民初587号李迎春、胡运忠、杨新现、胡贵忠: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平县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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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6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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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广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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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民: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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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7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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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梅俊红 翟小光 谭爱霞 河南盛华源林田有限公司 马红伟 耿军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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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俊红、翟小光、谭爱霞: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河南盛华源林田有限公司、马红伟、耿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马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7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河南盛华源林田有限公司、翟小光、耿军华、梅俊红、谭爱霞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承担部分有权向马红伟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690元,由被告马红伟、河南盛华源林田有限公司、翟小光、耿军华、梅俊红、谭爱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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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8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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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民初37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涛 王云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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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民初3754号汪涛、王云超: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72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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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9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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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民初32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平县绿科茂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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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霞、西平县绿科茂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及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72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402)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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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10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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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宋应举 孔胜军 胡建伟 宋小兵 王占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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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应举、孔胜军、胡建伟、宋小兵、王占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五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1.判决你五人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你五人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专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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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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