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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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卫公罚〔2020〕4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华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20〕4号被处罚人:绍兴华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萍淇。本局经依法查明,自2020年1月1日起,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99号经营商场业务。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34,地址:市区中兴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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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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