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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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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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执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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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28 |
2 |
王瑜、王月英、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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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20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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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4-30 |
3 |
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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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267号之一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新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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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4-30 |
4 |
嵊州市长运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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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破申1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长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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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6-09 |
5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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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52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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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3-27 |
6 |
王瑜、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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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执1937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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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2-14 | 2020-03-30 |
7 |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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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执229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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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6-22 |
8 |
王瑜、王月英、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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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66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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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1-02 |
9 |
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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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执193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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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8 |
10 |
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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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执1939号之四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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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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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1023执529号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2 | (2020)浙0104执320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3 | (2019)浙0602执5295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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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83民初3732号_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张松灿、王鑫、嵊州市天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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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37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嵊州市天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昌县昌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平 张松灿 王鑫 嵊州市天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新昌县昌顺投资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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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张松灿、王鑫、嵊州市天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昌县昌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37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被告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设备,若设备无法返还,则按设备残值640000元赔偿;2、判令被告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应付之日止所应承担的逾期租金(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所产生的逾期租金为94000元,实际应计算至设备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自2018年25日起至应付之日止所应承担的逾期滞纳金(按每月30日,所欠租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实际应计算至暂计至设备返还之日止);以上暂共计734000元。4、判令被告王平、张松灿、王鑫、嵊州市天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昌县昌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仁良、李成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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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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