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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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泽如、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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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5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泽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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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8-06 |
2 |
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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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民特26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人-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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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12-04 |
3 |
珠海横琴新区南方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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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横琴新区南方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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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珠海横琴新区南方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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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横琴新区南方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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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胡泽如、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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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泽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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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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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人-广东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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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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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23070号之一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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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307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俊梅 当事人-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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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3070号之一郑殿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俊梅诉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第三人宋俊梅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主要内容: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一支付上诉人车辆租金及租金损失,自2017年4月起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合计人民币172900元(=13个月*13300元每月);二、判令被上诉人一、二将东风日产奇骏汽车(车牌号:粤BH80J0,车架号:LGBM4DE44ES010799,发动机号:062346D)返还给上诉人;三、判决被上诉人一、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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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2 |
(2018)粤0304民初14622号之一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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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462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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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4622号之一郑殿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宋俊梅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第三人宋俊梅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主要内容: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及《东方日产奇骏自驾租车合同—补充申明》无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判决被上诉人一、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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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3 |
(2018)粤0304民初2307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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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30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俊梅 当事人-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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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3070号郑殿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俊梅诉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俊梅支付剩余租金39900元;二、驳回原告宋俊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94元,被告负担864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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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4 |
(2018)粤0304民初146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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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46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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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4622号郑殿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宋俊梅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和《东风日产奇骏自驾租车合同—补充申明》合法有效;二、原告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21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车牌号为粤BH80J0,车架号为LGBM4DE44ES010799,发动机号为062346D的东风日产奇骏汽车归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第三人宋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前述车辆过户至原告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四、驳回被告深圳市亿顺通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和第三人宋俊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已由被告预交1298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409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宋俊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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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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