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14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海宁市小方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在2021年10月18日上午的执法检查中,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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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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