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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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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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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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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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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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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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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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肖作领、李文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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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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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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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津0116民初9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肖作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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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8-09-06 |
2 | (2018)津0116民初9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肖作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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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8-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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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民初83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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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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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牛路、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判决如下:一、被告牛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23072.32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36012.93元,此后的利息以523072.32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牛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704元。三、原告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欧曼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福田欧曼(车架号LRDS6PEB4KT006790,型号:BJ4259SNFKB-AA)车辆、图强牌(车架号LA99FRC37K0TJT199,型号:TQP9400CCYE)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9元,保全费31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569元,由被告牛路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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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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