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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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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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2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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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2 |
2 |
德安福华矿业有限公司、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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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3执58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德安福华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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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08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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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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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21-01-12 |
4 |
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德安福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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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民终216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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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8-12-21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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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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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18-12-25 |
6 |
德安福华矿业有限公司与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陈宗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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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3民初13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德安福华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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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18-09-06 | 2018-09-13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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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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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06 | 2019-02-01 |
8 |
杨春阳与陈宗辉、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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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04初1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杨春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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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31 | 2017-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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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平与新化天瑞矿冶有限公司、刘典平、李臻、蔡荣波、江西华世投资有限公司、靖安县欣荣钨矿、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布甲钨矿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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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执56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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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法院 | 2017-03-21 | 2019-10-23 |
10 |
陈福平与被执行人新化天瑞矿冶有限公司、刘典平、李臻、蔡荣波、江西华世投资有限公司、靖安县欣荣钨矿、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布甲钨矿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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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执56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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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法院 | 2017-02-15 | 2019-10-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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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5281执56号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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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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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 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刘典平 邹蕻英 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 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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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民初53号判决书(一、被告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借款本金4391万元及利息16,471,923.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0,381,923.7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此后利息以本金4391万元为基数、年利率9.63%计算);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九江市滨江东路40号17、31、32、34、41、50、54、56、58、61、62、64、65、66、67、71、73、74等18栋的房屋及九江市滨江路40号的土地使用权[九城国用(1998)第095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有权对被告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武宁县协和大道[武土国用(2013)第1340号]、武宁县湖滨路南侧[武土国用(2013)第1339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3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对被告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均可在其已经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70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48709.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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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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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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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 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刘典平 邹蕻英 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 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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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江西佳浔钨业有限公司、武宁万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民初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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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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