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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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公(上)行罚决字[2017]10231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上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01月13日,浙江震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后,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在公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内进行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震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五日内改正,并给予浙江震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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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 详情 |
2 | 绍虞公(上)行罚决字[2016]12784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上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0月3日,浙江震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后,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在公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内进行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震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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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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