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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沃德卡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9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毛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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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46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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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8-03
    2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毛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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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47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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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7-30
    3

    王付来、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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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329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付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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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15
    4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陈美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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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53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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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1-17
    5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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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47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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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2021-02-02
    6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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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4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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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2021-02-02
    7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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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47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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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2021-02-02
    8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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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46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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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2021-01-28
    9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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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14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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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09-27
    10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谭世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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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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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2-18 2020-0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执282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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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282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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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28253号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282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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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3
    2

    (2020)粤03民终11402号公告判决谭世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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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14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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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402号谭世远:本院审理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谭世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4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7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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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7
    3

    (2019)粤0304民初47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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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75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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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75号之二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的租金10816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8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的车辆占用费及违约金共计10816元;三、被告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留购款为226800元;四、驳回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57.9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57.98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三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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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0
    4

    上诉公告(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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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 谭世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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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谭世远: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谭世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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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5
    5

    (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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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 谭世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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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谭世远: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谭世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所需费用44600元;二、驳回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24元,被告一承担976元。被告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9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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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8
    6

    (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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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谭世远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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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谭世远:本院受理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开庭时间:2019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大鹏法庭第二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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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1
    7

    (2019)粤0304民初47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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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75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国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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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775号国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10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十辆车租金20800元及逾期罚息7072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2日),合计2787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十辆车自2018年9月以来的车辆占用费29120元及违约金58420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2日),合计8754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四辆车留购款23512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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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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