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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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柯土资罚字[2018]080号 | 区国土分局 |
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峰住所:*****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我局查实: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7年3月开始在柯桥区马鞍镇宝善桥村章村地段建造污水泵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97.6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3.84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认为,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和马鞍镇宝善桥村委工作人员调查笔录;2.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我局已于2018年5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7.61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7.6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397.6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罚款3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1928.3元整。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国土监察大队)、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和发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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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绍市柯土资罚字[2018]070号 | 区国土分局 |
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峰住所:*****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我局查实: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6月开始在柯桥区钱清镇梅东村东江陈地段建造生活污水泵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02.8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认为,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2.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我局已于2018年5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2.8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2.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02.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570元整。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国土监察大队)、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和发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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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市柯土资罚字[2018]038号 | 区国土分局 |
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峰住所:*****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我局查实: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7年6月开始在柯桥区齐贤街道陶里居章溇西岸地段建造污水处理泵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0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1.7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认为,当事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齐贤街道陶里居委会工作人员调查笔录;2.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我局已于2018年4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7.4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7.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307.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7685元整。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国土监察大队)、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和发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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