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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企业

    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海曙区灵桥路1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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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执679号之一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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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07-20
    2

    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与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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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827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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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2019-11-29
    3

    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与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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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29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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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04-09 2019-09-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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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827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 赵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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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8273号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82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退税款869507.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赵志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495元,由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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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8
    2

    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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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827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 赵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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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8273号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退税款869507.4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06日下午14时在黄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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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3

    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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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29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 赵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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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293号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1****081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外国企业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赵志鹏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退还退税款869507.46元;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4月15日14时00分在宁波市象山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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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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