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朱建与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09执533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朱建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9 |
2 |
陆晓烨与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09执514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陆晓烨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9 |
3 |
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丁二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09执41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0-28 |
4 |
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州市南浔区练市文殊禅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503民初149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12-28 |
5 |
9100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丁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09民初9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4-29 |
6 |
12721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新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09民初1272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00:00:00 | 2019-02-13 |
7 |
9102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09民初9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9-01-03 |
8 |
江苏玖森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苏0508民初69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苏玖森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7-01-22 | 2017-03-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09民初9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丁二红 收起
...
展开
|
丁二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人:张白帆电话:0512—60903326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
展开
|
2019-01-29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09民初9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丁二红 收起
...
展开
|
丁二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美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91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承办法官:张白帆联系电话:0512—60903326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收起
...
展开
|
2018-10-1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