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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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顺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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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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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文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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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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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恒大鹅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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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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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州世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石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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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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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田巧林、徐跃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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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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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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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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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4153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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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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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文选、泰州市庆泰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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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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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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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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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田巧林、徐跃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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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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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2)苏1204强清1号江苏顺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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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04强清1号 | - |
当事人- 江苏顺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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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04强清1号本院根据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3日裁定受理江苏顺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7日指定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为江苏顺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组成成员为赵海华、戴小田、胥辉,其中赵海华为清算组负责人。江苏顺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6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江苏顺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永定西路288号泰州金融广场苏州农商银行十楼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5300;联系人:戴小田、胥辉;联系电话:15951179899、151526023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顺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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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 2 |
(2021)苏1204执异178号案外人石云峰、王素云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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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1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案外人石云峰 王素云 当事人-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洪森 江苏飞澳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凌晓云 王素平 黄宏江 卞晓燕 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洪永刚 马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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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执异178号洪永刚(男,321028197006044412,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五组24号)、王素平(女,321028197303294426,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先进村七组9号)、黄宏江(男,362101195807040635,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1栋72号)、凌晓云(女,362128197406060028,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文化社区学门口17号):本院受理案外人石云峰、王素云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兴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洪永刚、王素平、江苏飞澳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马春明、洪森、卞晓燕、黄宏江、凌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04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石云峰、王素云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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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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