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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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普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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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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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周生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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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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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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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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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符鲁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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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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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王远伟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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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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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张雪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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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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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朱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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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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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汤赞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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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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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邱朝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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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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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张知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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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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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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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2民终484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汤军智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舒燃及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巽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骏福赣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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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39 | 2019-10-27 |
2 | (2018)沪0113民初334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舒燃 被告-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 汤军智 上海巽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骏福赣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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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8-12-20 |
3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舒燃 被告-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 汤军智 上海巽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骏福赣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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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8-07-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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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赣1127执246号 | 余干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2 | (2021)赣1127执1159号 | 余干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6 | 详情 |
3 | (2021)赣1127执863号 | 余干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1 | 详情 |
4 | (2020)赣1127执732号 | 余干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8 | 详情 |
5 | (2019)沪0113执6042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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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诉被告张知辉、邹春云、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汤军智、徐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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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1127民初3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 被告- 邹春云 汤军智 徐景英 张知辉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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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知辉、邹春云: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诉被告张知辉、邹春云、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汤军智、徐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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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2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与被告方文丽、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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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94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 被告- 方文丽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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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丽: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与被告方文丽、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文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截至2022年2月22日的已到期本金12637.68元、利息26859.23元、罚息1113.21元;二、被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方文丽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文丽追偿;三、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0元,财产保全费4030元,共计14840元,由被告方文丽、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19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卫东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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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3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与被告章明海、章玉春、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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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95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 被告- 章明海 章玉春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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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明海: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与被告章明海、章玉春、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明海、章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截至2022年2月22日已到期本金39538.33元、利息35150.99元、罚息1617.75元;二、被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章明海、章玉春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明海、章玉春追偿;三、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40元,由被告章明海、章玉春、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19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卫东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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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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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与被告方青鸿、吴霞、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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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9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 被告- 吴霞 方青鸿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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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青鸿、吴霞: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与被告方青鸿、吴霞、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青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截至2022年2月22日的已到期本金29166.12元、利息25304.87元、罚息1604.9元;二、被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方青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青鸿追偿;三、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共计13620元,由被告方青鸿、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19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卫东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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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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