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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丰

    深圳市运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战浩与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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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91民初1881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杨战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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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7-29
    2

    西藏黑威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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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4民特207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西藏黑威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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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06
    3

    黄利辉、周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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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特1434号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人-周陵
    黄利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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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02
    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许某1等与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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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甘民终179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上诉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许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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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22
    5

    刘喆与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深圳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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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618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刘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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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7-02
    6

    深圳市中农易鲜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运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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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409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中农易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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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0 2020-01-06
    7

    深圳市运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农易鲜供应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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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民初60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运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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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3-28 2020-08-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异96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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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96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韩伟哲 万泓玮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QIANGZHU 住所地 单元 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X。被诉人 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 王玲丽。被诉人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MAEETXF。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丰居委会福和大道东方名座B栋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 E。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年月日出生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二路新海宜易思博软件大厦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 周益春。被诉人 汉族 身份证住址 住所地 吴爱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H。法定代表人 M。法定代表人 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 叶秀敏。诉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曼公司)与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合同 王玲丽 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瞿张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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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异96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南海意库梦工场大厦)14、17、19、20、21层、18层01、08、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93214。法定代表人:QIANGZHU,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哲,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泓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5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4TX0F。法定代表人:王玲丽。被申请人: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48344E。法定代表人:周益春。被申请人:王玲丽,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丰居委会福和大道东方名座B栋14号,身份证号码:35070219810228134X。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709925H。法定代表人:周益春。被申请人:吴爱春,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瞿张村1-16号,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12158236。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二路新海宜易思博软件大厦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27973M。法定代表人:叶秀敏。申请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曼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53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万众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曼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粵03执1491号。执行过程中,哈曼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汇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地源公司)、深圳市树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孝公司)、王玲丽、深圳前海中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通公司)、吴爱春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哈曼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韩伟哲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汇地源公司、树孝公司及中盛通公司、王玲丽、吴爱春及被执行人万众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哈曼公司请求:1、追加各被申请人为(2020)粤03执1491号案件被执行人;2、裁定各被申请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0)粤03执1491号案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要事实与理由:哈曼公司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万众公司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各被申请人是万众公司过去或现在的股东,但各被申请人未缴纳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现万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哈曼公司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一,万众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二,各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到期出资义务,应对万众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股东吴爱春、王玲丽、中盛通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吴爱春、中盛通公司应就对方应承担部分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股东树孝公司、汇地源公司同样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万众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综上,各被申请人负有对万众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均未履行。现万众公司无法清偿生效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规定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于万众公司向申请人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汇地源公司、树孝公司、王玲丽、中盛通公司、吴爱春及被执行人万众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哈曼公司与万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深国仲裁153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哈曼公司与万众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已于2018年12月5日解除。(二)万众公司向哈曼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2327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人民币7232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15日起算至万众公司实际退还之日止)。(三)万众公司向哈曼公司退还租金人民币495110元,并支付相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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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2019)粤03民终236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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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368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仁和新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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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3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远东,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西湖花园丽富阁806号,身份证号码:522101197404078013。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川颖,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8号1栋2单元7楼3号,身份证号码:51312619731219002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兵,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仁和新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远东,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李伟力,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39号维一星城双子座902房,身份证号码:430102196309103012。原审被告:郑坚,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华美庄8栋205房,身份证号码:230102196210261372。上诉人曾远东因与被上诉人卞川颖、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仁和新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李伟力、郑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9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曾远东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二、判令卞川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令仁和公司自2015年8月5日起向卞川颖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根据《股权认购选择权协议》第七条“……甲方有权选择向乙方发出要求其赎回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的通知(以下简称‘赎回通知’);乙方应在收到该赎回通知后九十(90)日内,赎回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并向甲方支付股权赎回价款……”,由于卞川颖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通知行使赎回权利的日期,结合《股权认购选择权协议》中所约定的股权赎回价款无法计算,以及《股权认购选择权协议》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利息应当自卞川颖提起诉讼之次日即2019年3月15日起算。继而,曾远东作为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卞川颖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李伟力、郑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卞川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仁和公司向卞川颖支付股权赎回款337184.35元(依据卞川颖认购款×(1+10%)M+卞川颖在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对拟上市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所享有的份额之和-卞川颖在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已获得的股利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其中M为卞川颖取得拟上市公司股权之日起至仁和公司向卞川颖支付上述股权赎回价款之日的月份数÷12);二、曾远东对仁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李伟力、郑坚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仁和公司、曾远东、李伟力和郑坚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一、2015年5月26日,卞川颖、王喆、王艺三人作为甲方,仁和公司作为乙方,曾远东作为丙方签订了《股权认购选择权协议》,约定:乙方同意按照深圳市爱视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视医疗)目前估值24亿元进行计算,赋予甲方合计不高于600万元股权认购选择权;为上市之目的,乙方在认购或投资于开曼(或其他地方)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日时持有的爱视医疗53.8636%股权份额中所对应的拟上市公司0.25%的股权认购份额,给予甲方自行选择全部或部分认购权,其中卞川颖的认购比例为0.01%,认购金额为24万元;如届时甲方决定行使上述约定之股权认购选择权,则一旦各方签署的开曼公司融资文件约定的交割条件获得满足,甲方应在确定拟行使认购权的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目之日,向爱视医疗或其指定受让取得股权主体发出支付标的股份对应的认购款的通知,甲方需于收到爱视医疗或其指定受让取得股权主体发出支付的认购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对应的认购款的支付;乙方应在各方签署的开曼公司融资文件约定的交割条件已满足后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该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发出书面行权通知,要求受让标的股份;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行权通知后,且在认购款已支付或视为已支付后,乙方应安排将标的股份转让至甲方指定人士之名下,并办理一切所需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甲方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若届时拟上市公司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甲方有权选择向乙方发出要求其赎回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的通知,乙方应在收到该赎回通知后90日内赎回甲方持有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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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3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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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肖斐斐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委托 潘跃健 身份证住址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路号B栋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大街东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年月日生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肖艺璇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王承恩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号幢号室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R。法定代表人 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崔利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霍大伟 Q。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荔景商务公寓 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袁舰。委托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紫鹏 住所地 庄顺超 孙京岩。委托 MADKKA。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总经理。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帅实业 霍大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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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7民初6127号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092762。法定代表人:孙京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9079212Q。法定代表人:袁舰。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艺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荔景商务公寓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30K9A。法定代表人:霍大伟。被告: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路8号B栋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17839H。法定代表人:庄顺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紫鹏,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霍大伟,男,汉,1982年2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大街东4栋396号,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202010418。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81288R。法定代表人:潘跃健,总经理。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乐家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下简称“日日顺公司”)与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统帅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净之源公司”)、霍大伟、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云集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原告日日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艺璇、被告净之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徐紫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统帅公司、被告霍大伟、被告云集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立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突出使用包含“统帅”“日日顺”相同或近似字样的一切标识;2.判决四被告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立即停止所有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统帅”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变更为不带有与“统帅”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其它企业名称;如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主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名称;3.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和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4.判决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任何带有“统帅”、“日日顺”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净水器产品。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方及关联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享有第8753013号、第15618210号“统帅”、第11580796号“日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持续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方在净水设备上突出使用“日日顺.统帅”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告统帅公司在被告云集品公司经营线上销售平台“云集品”网站上(域名为:www.tps.138.com)销售净水器,该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了“统帅”“日日顺”字样,未经原告方许可在第11类净水设备上擅自使用原告及关联公司所享有的“统帅”“日日顺”商标,误导相关公众,侵害了原告方注册商标权。二、被告统帅公司、被告霍大伟擅自将原告方“统帅”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四被告产品中突出使用“日日顺.统帅”标识及使用原告宣传标语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原告与被告均是从事包括净水机生产与销售等活动在内的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原被告双方属于相同行业,经营类别范围存在重合,且经营地域存在重合,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乐家公司于1996年5月24日成立,其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成产、研发和销售”等,原告日日顺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成立,其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处理设备及配件的研发、批发、零售、家用电器、智能家居”等。原告日日顺公司经原告乐家公司许可,实际使用“统帅”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净水器。被告统帅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成立,系被告霍大伟独资公司,其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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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4

    (2020)粤0305民初227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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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75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弘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法定代表人 李要民 李清辉。深圳市金弘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旗国际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诺铂广场楼室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中旗国际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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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5民初22751号原告:深圳市金弘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诺铂广场8楼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21345A。法定代表人:李要民,总经理。被告:中旗国际资本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辉。原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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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5

    (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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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许艳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姚颖晖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法定代表人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号星海名城--D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号海洋大厦 汉族 年月日出生 身份号码。任超 李锋 身份号码。委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MWJQ。法定代表人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号意馨居C单元 任超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陈沛 徐劲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号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卓悦汇A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陈沛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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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样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原告:任超,男,汉族,1992年5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3101号星海名城8-10-15D,身份号码14010519920502131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48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卓悦汇A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W7J5Q。法定代表人:姚颖晖。被告: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30012K。法定代表人:陈沛。被告:陈沛,男,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50号海洋大厦421,身份号码420205197504115737。被告:许艳,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32号意馨居C单元401,身份号码342901197712185822。原告任超与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创公司)、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资本)、陈沛、许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徐劲,被告国诚资本法定代表人陈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创公司、许艳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裕创公司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国诚安鑫私募股权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国诚基金)后,若到期后未获得分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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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6

    (2020)粤0306执9107号拍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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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91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GA。法定代表人张鹤。深圳触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庄村路号B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法定代表人麻春锋。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触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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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MERGEFIELD"案号"(2020)粤0306执9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触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79956F。法定代表人麻春锋。被执行人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庄村路50号B栋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A4401。法定代表人张鹤。申请执行人深圳触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3810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中诚达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庄村路50号B栋物料一批进行了评估。根据该公司作出的中诚达资评字【2020】第085号评估报告,评估总值为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书,双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均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以评估总值降低20%为第一次拍卖底价,若第一次拍卖不成交,本院将以第一次拍卖底价下调20%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若两次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进行变卖。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拍卖其财产以偿还其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庄村路50号B栋物料一批【详情见“中诚达资评字【2020】第085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范藜审判员刘锐审判员陈卓鸿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冯港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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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7

    (2020)粤0606民初144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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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44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公民身份号码X。委托 梁刚培 住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吴松村社 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湘鄂情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新业一路号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法定代表人 何玉 深圳家家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法定代表人 芮彬李应连 年月日出生 李应连 汉族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湘鄂情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家家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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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应连,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吴松村1社,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50925460X。诉讼委托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湘鄂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新业一路21号2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4505754A。法定代表人:何玉被告:深圳家家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72101B。法定代表人:芮彬原告李应连与被告佛山湘鄂情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家家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佛山湘鄂情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家家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付小燕人民陪审员杜建彬人民陪审员冯伟锐二○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胡大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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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0
    8

    (2020)粤0391执9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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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9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运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农易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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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905号深圳市中农易鲜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运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609号(2019)粤03民终140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9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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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9

    (2019)粤03执1744号指定管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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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74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身份证号码。深圳盈信六期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盈信德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号招商名仕花园栋房 端木杨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MADPGBR。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盈信六期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月日出生 当事人- 深圳盈信六期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端木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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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1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盈信六期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PGB7R。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盈信德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端木杨,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7-40号招商名仕花园1栋609房,身份证号码440301198708126970。申请执行人深圳盈信六期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端木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1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874692.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端木杨名下和平里花园Ⅱ期1栋1105房产位于龙华区龙华街道。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193号裁决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李祥审判员刘轶审判员张永彬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李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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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6
    10

    (2019)粤03执259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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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25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K。委派代表 法定代表人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A。法定代表人 赵宁 X XN。法定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陶婉婷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闫明诚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号云泰大厦 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号附 北京市中伦 赵兴龙 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 住所地 张渺。委托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赵兴龙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赵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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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2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73554K。委派代表:张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婉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45800B。法定代表人:赵宁。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9649A。法定代表人:赵宁。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7551842XN。法定代表人:赵宁。被执行人:赵宁,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266号云泰大厦501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0117181X。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13143。法定代表人:赵宁。被执行人:赵兴龙,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266号附54号,身份证号码:510105195511289716。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兴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50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03029624.5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本案质押物即由本案被执行人交付、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翡翠原石、成品一批(详见评估报告)。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议价意见,故本院依法委托中恒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质押物进行了评估,作出中恒誉评报字(2019)第1018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162150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拍卖本案质押物即由本案被执行人交付、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翡翠原石、成品一批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最久审判员杨守辉审判员侯旭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徐梦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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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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