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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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彩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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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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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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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快士刻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民初2891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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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89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快士刻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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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快士刻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快士刻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289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快士刻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830.63元予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快士刻商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70.77元(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0.77元,佛山市快士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谷之心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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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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