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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库柏特

    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E2栋301、负201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武某、东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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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保7496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
    东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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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0-03-18
    2

    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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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异议人-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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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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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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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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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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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武某、东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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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当事人-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
    东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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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执异58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杨崇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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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异5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杨崇国执行异议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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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异58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杨崇国)更新时间:2021-04-08已浏览:2文章来源:原创(2021)粤1972执异58号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杨崇国:本院受理异议人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崇国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972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第三人杨崇国为(2020)粤1972执13103号案的被执行人,杨崇国在未缴纳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出资的4500000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粤1972执13103号案中未能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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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2

    (2020)粤1972民初7048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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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704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库卡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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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7048号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库卡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本院编号为0043617号查封清单中载明的YL-3D-DGPJ-1200的制鞋精益流水线中所含的两台KR6R900sixx的库卡机器人归原告库卡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二、解除对本院编号为0043617号查封清单中载明的YL-3D-DGPJ-1200的制鞋精益流水线中所含的两台KR6R900sixx的库卡机器人的查封,并停止对该两台KR6R900sixx的库卡机器人的执行;三、驳回原告库卡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库卡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38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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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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