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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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嘉俊与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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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047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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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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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邹昌仪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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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1执541号 | - |
当事人-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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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11-06 |
3 |
广东艺可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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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8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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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5-23 |
4 |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艺可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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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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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1-10 | 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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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昌仪、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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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9民终197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邹昌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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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8-12-27 |
6 |
梁培根、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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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2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梁培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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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12 | 2018-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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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培根、伍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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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2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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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9-04 | 2019-03-07 |
8 |
梁培根、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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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9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梁培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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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02 | 2017-08-03 |
9 |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培根、伍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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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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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6-03-08 | 2016-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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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培根 伍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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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2-06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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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1-19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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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9-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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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63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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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6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兆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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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7447元及违约金1208.88元(违约金计算:以97447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算至2021年4月26日,此后顺延至全部清偿之日);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限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彩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萧彩珍、余趣欢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杏坛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附:王兆国,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三陵乡东沟村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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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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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2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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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2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培根 伍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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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淑玲: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培根、伍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0606民初22256号民事判决。梁培根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被告伍淑玲对上诉人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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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3 |
(2016)粤0606民初222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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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2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培根 伍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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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淑玲:本院受理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培根、伍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副本,本院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培根、伍淑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0776.6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0776.6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0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本诉受理费2069.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培根、伍淑玲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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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4 |
(2016)粤0606民初222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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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2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培根 伍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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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淑玲: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培根、伍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776.6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陆立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尤惠璇、张洁雯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欧阳银清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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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
5 |
(2016)粤06民终398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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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98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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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986-1号伍淑玲: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梁培根、被上诉人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39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6)粤06民终3986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四行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补正为“民间借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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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6 |
(2016)粤06民终39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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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9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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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986号伍淑玲: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梁培根、被上诉人佛山市拉格格住宅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3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培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41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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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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