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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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公(钟埭)行罚决字[2019]51394号 | 平湖市公安局钟埭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5月10日以来,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流动人口李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李某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流动人口李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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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详情 |
2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8]10907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7月30日,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罗某林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账号:1936010104000856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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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8]10628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5月底起,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杨某明建立劳动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上报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8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账号:1936010104000856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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