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长沙远科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111民初72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远科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6 |
2 |
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360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16 |
3 |
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3执808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20 |
4 |
5052周杰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85民初50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杰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1 |
5 |
21执7583号深圳市龙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2执75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3 |
6 |
东莞市兴鸿达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3执5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3 |
7 |
原告长沙远科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111民初72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远科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16 |
8 |
东莞市宏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3执200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10-16 |
9 |
东莞市永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3执33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7-29 |
10 |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林志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21民初78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展开
|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送达公告(薄亦涵) 收起
...
展开
|
(2021)云28民终65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薄亦涵 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戴林涛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薄亦涵: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林涛及原审被告薄亦涵、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9-10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玉伙、吴必廉 收起
...
展开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胡其礼 被告-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玉伙 吴必廉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玉伙、吴必廉:本院受理原告胡其礼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玉伙、吴必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8.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7-12 |
3 |
开庭公告(薄亦涵) 收起
...
展开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戴林涛 薄亦涵 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薄亦涵: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林涛;原审被告薄亦涵,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案件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超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6-07 |
4 |
(2021)粤0307民初5977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59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977号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敬海诉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597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9日10时20分在布吉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1-05-27 |
5 |
[裁判文书]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胡其礼 被告-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149Q):本院受理原告胡其礼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5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胡其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其礼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承办法官:许鸿源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
展开
|
2021-05-20 |
6 |
(2020)粤0307财保14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财保144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深圳市禄泰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财保1443号之一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禄泰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财保14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855593.57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2021年3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1-03-29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闽0581民初25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胡其礼 被告-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149Q):本院受理原告胡其礼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院印)承办法官:许鸿源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
展开
|
2021-02-01 |
8 |
(2020)粤0307民初28958号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28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8958号庄群雄: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群雄、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89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6元、保全费1128.23元,合计249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承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0-12-23 |
9 |
(2020)粤0307民初28958号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28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 被告- 庄群雄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8958号庄群雄: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群雄、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89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6元、保全费1128.23元,合计249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承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收起
...
展开
|
2020-12-23 |
10 |
送达公告(薄亦涵)(2020)云28民终1302号 收起
...
展开
|
(2020)云28民终130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坤 薄亦涵与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28民终1302号薄亦涵:我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坤、薄亦涵与原审被告勐海两制茶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二、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坤支付租金16万元;三、驳回刘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915元,均由刘坤负担1652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3元。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另清退,由应负担当事人径付预交当事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12-14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