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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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10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15日09时50分,杭州烜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9T752重型自卸货车从萧政储出(2021)35号地块装载一车泥浆固化土,开往联东路1881号进行消纳。当日10时00分,车辆途经杭州萧山区所前镇里士湖路塘下金路段段时,因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泥浆固化土)覆盖不严,导致泥浆固化土遗撒污染道路,被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现场检查发现。另查实,当事人杭州烜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9T752重型自卸货车已经办理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萧山01065),项目工地已经办理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城管处萧处【2021】098),案发当日两证均在有效期内,该证载明的出土地点为萧政储出(2021)35号地块,与其提供的萧山区渣土办出具的车辆行驶GPS路线图显示出土地点相符,且发现时工程渣土尚在运输过程中尚未倾倒,且依据GPS路线图所示被抓获前,处置泥浆固化土,处置场地与处置证证载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覆盖不严密造成遗撒,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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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详情 |
| 2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10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15日09时50分,杭州烜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9S213重型自卸货车从萧政储出(2021)35号地块装载一车泥浆固化土,开往联东路1881号进行消纳。当日10时00分,车辆途经杭州萧山区所前镇里士湖路塘下金路段段时,因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泥浆固化土)覆盖不严,导致泥浆固化土遗撒污染道路,被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覆盖不严密造成遗撒,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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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详情 |
| 3 | 杭路政罚〔2021〕30252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9日12时30分,浙A9S752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塘湄线10K+5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市萧山区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9.47吨。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0日对该车驾驶员熊向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烜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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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 4 | 绍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21号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杭州烜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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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 5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1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4月06日09时10分,当事人杭州烜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9S752重型自卸货车从蜀山街道戚家池一工地,装载了一车工程渣土运往萧山区义桥镇丁家庄村消纳。当日09时26分,途经杭州萧山区所前镇育才路路段时,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人员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并现场检查。车辆驾驶员现场出示浙A9S752重型自卸货车的《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及《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浙A9S752重型自卸货车的《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萧山01063);有效期: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但是车辆办理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城管处萧处[2021]013)有效期到2021年04月03日,且后续未能出示有效《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当事人无有效《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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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 6 | 富综执罚字〔2020〕第8301012007310100号 |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7月02日23时00分,我局城东中队陈诚、张崇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型自卸货车在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拆迁区块内运输工程渣土。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杭州烜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与南秀路交叉口东南角的九九红工地的渣土外运工作,并办理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萧山00700)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城管处萧处【2019】090续4),但当事人车辆行驶路线与准运证不符。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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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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