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59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5月至12月杭州金池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出租自有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期间每月应税自有房产原值分别为2018年5月15304569.24元、6月15123199.10元、7月15298157.85元、8月11921296.75元、9月11904730.41元、10月11666266.10元、11月11455818.74元、12月11420950.44元。共计104094988.6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应补缴房产税税款50%的罚款36433.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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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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