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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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东莞市大朗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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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再121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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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26 |
| 2 |
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东莞市大朗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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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8787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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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4 | 2020-01-14 |
| 3 |
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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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798号之一 | 侵权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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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05-29 |
| 4 |
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东某、柳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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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86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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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28 | 2019-11-22 |
| 5 |
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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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53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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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5-27 | 2019-05-06 |
| 6 |
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与刘认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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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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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2-13 | 2018-05-08 |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刘认石、刘宾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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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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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7-04-18 |
| 8 |
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与刘认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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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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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8-05-10 |
| 9 |
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施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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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11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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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17 | 2020-01-03 |
| 10 |
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业主委员会与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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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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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1-16 | 2016-08-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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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粤1972民初6978号公告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刘认石、刘宾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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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刘认石 刘宾辉 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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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978号刘认石、刘宾辉: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刘认石(43282319751228XXXX)、刘宾辉(43042419770524XXXX)、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认石、刘宾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贷款本金69,334.35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分别为3,543.55元、289.31元、167.16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对被告刘认石、刘宾辉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海杨城怡鑫苑I60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对处分上述抵押房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认石、刘宾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元,已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预交,由被告刘认石、刘宾辉、东莞市海杨城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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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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