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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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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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93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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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曾永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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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0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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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3 |
3 |
葛宏伟、李金莹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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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99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葛宏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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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26 |
4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正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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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3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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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6 |
5 |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毅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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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00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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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9-18 |
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余洪军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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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22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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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9-09 |
7 |
葛宏伟与李金莹、李卫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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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4343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葛宏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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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7-23 |
8 |
江志平与许灼明、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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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6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江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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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27 |
9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杨志军、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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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63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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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6 |
10 |
曾志欢、陈木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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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16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志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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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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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560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朱志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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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7-25 |
2 | (2019)粤0305民初560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朱志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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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7-25 |
3 | (2018)粤0114民初489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被告- 曾超伟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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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4 |
4 | (2018)粤0114民初489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被告- 曾超伟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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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4 |
5 | (2018)粤0114民初489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被告- 曾超伟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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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1 |
6 | (2018)粤0114民初489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被告- 曾超伟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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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1 |
7 | (2018)粤0104民初第3591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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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8 | (2018)粤0104民初第3591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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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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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214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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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140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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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408号刘欣: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14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9.38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一日联系人:张敏、付慧娟联系电话:0755-8660945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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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 |
(2021)粤0305民初27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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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78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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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783号庄自发: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自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庄自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15121.56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4.76元,由原告负担1542.76元,被告负担342元。原告已预交1884.76元,本院退回原告34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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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3 |
(2021)粤0305执1408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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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087号 | - |
原告-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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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087号之一朱志威: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志威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83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0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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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4 |
(2021)粤0305民初132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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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2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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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250号周冬冬: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冬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32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租金67368.46元;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逾期的违约金7733.71元(按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5月6日的违约金为7733.71元);3.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和尾付款合计65553.9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总的诉讼标的额为:140656.0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零陆佰伍拾陆元零角柒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25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粤海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张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954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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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5 |
(2021)粤0305民初12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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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2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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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289号黄明盛: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28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14时30分在粤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赵一嘉电话:0755-866094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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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6 |
(2021)粤0305民初27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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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78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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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783号庄自发: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自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7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1263.06元;2.被告支付租金逾期的违约金;3.被告支付强收车费用1200元;4.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7862.71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缴的交通违法罚款850元;6.原告没收被告支付的首付款20000元;7.被告支付提前退租损失金20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9月01日9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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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7 |
(2020)粤0105民初31125号郑伟忠与肖辉、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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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1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郑伟忠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 肖辉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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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125号肖辉: 原告郑伟忠诉被告肖辉、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滴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肖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车辆维修费失费2600给原告郑伟忠; 二、被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赔偿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伟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辉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843232021-07-0715:54:11:0联系人:李志勇、刘志怡(2020)粤0105民初31125号郑伟忠与肖辉、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肖辉: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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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8 |
(2021)粤0114民初1200号原告陈建琼与被告林桂良、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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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20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建琼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林桂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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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200号林桂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琼与被告林桂良、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539508652021-06-0414:49:06:869(2021)粤0114民初1200号原告陈建琼与被告林桂良、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判决,送达,民初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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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9 |
(2021)粤0114民初222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诉被告余洪军、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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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22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被告- 余洪军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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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2228号余洪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诉被告余洪军、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粤0114民初222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余洪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2494元。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余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539315262021-05-1914:30:50:829(2021)粤0114民初222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诉被告余洪军、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余洪军,广州市,送达,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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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10 |
(2020)粤0305民初83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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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32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朱志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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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8328号朱志威: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8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志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归还车牌号码为粤A5G3E7的比亚迪E5车;二、被告朱志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期限内(2018年3月21日—2018年9月20日)的租金26394元;三、被告朱志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394元;四、被告朱志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返还车辆导致的损失,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照500元/天计算,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五、驳回原告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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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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