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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赛元

    深圳市赛元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B610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翟冠杰、李含民与欧江涛、深圳市赛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元微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终2258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李含民
    翟冠杰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8
    2

    翟冠杰、程君健与欧江涛、深圳市赛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元微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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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2581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程君健
    翟冠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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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8
    3

    刘银、深圳市赛元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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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444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刘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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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03
    4

    深圳市康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元微电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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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财保354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康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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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17 2021-01-01
    5

    欧江涛、翟冠杰、李含民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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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保4328号 其他案由

    原告-欧江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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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02 2020-06-29
    6

    上诉人赵守帅为与被上诉人永昌县农牧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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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上诉人-赵守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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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贤槟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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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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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建业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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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原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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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大唐平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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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唐平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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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春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144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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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44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银 被告- 深圳市赛元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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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444号深圳市赛元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银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988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4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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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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