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7〕524号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当事人:南关区王云飞骨汤麻辣烫园东路店地址(住址):南关区园东路16号106室邮编:130000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编号;9222010MA145RRW7P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9222010MA145RRW7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福成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554355481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7月3日,监督员对位于南关区园东路16号106室的南关区王云飞骨汤麻辣烫园东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店未提供出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6名从业人员正在为顾客提供服务,该店已处于营业状态。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相关物品,罚款二千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7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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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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