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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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楚容、江增祥、龙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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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983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楚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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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3 |
2 |
陈楚容与江增祥、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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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6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楚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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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8-24 |
3 |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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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3836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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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7-05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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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074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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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8-15 |
5 |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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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476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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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19-07-01 |
6 |
夏敏、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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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4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夏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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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6-10 |
7 |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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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272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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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1-13 | 2018-12-13 |
8 |
龙利、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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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27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龙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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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1 | 2018-12-18 |
9 |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珍、杨华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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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69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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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7-09 | 2018-12-27 |
10 |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高宇峰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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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606-561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余显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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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6 00:00:00 | 2018-08-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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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江增祥 龙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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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4 |
2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珍 杨华东 高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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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09-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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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18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4 | 详情 |
2 | (2018)粤0304执43836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0 | 详情 |
3 | (2018)粤0307执291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1 | 详情 |
4 | (2018)粤0307执148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3 | 详情 |
5 | (2017)粤03执96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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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2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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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20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王慧 当事人-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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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200号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慧与你(单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7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2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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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2 |
(2021)粤0391执11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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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18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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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184号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7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1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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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3 |
(2019)粤0304民初25634-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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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63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楚容 当事人-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 被告- 江峰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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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634-2号江峰、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楚容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25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增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楚容借款本金9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9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计算至被告履行债务之日止,被告江增祥偿还的25万元应在利息中予以抵减);二、被告龙利、江峰、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楚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3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63元,由被告江增祥、龙利、江峰、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连带负担9907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告粘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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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4 |
(2019)粤0304民初2563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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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63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楚容 当事人-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 被告- 江峰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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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634-1号江峰、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楚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乐昌监狱,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本公告于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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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5 |
(2019)粤0304民初25634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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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6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楚容 当事人-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 被告- 江峰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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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5634号江峰、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楚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乐昌监狱,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于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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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6 |
(2019)粤03民终278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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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 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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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784号江峰: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陈楚容因与被上诉人江增祥、龙利、江峰、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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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7 |
(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之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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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楚容 被告- 江增祥 龙利 江峰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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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之二江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楚容诉被告江增祥、龙利、江峰、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民事载定书:驳回原告陈楚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3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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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8 |
(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之三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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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楚容 被告- 江增祥 龙利 江峰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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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之三江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楚容诉被告江增祥、龙利、江峰、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祥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民事上诉状,因原告陈楚容不服(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原告陈楚容上诉请求:1、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05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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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9 |
(2017)粤0304民初3848号之二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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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84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江增祥 龙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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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848号之二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江增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增祥、被告龙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龙利不服本院(2017)粤0304民初3848号判决的上诉状。被告龙利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7)粤0304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利息的判决;2、对案件进行改判;3、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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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10 |
(2017)粤0304民初3848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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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848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江增祥 龙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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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848号之三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江增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增祥、被告龙利、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增祥、被告龙利对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增祥名下所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21F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96235号)、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21I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96257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407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339元,由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彩通盈玉石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增祥、被告龙利共同负担7606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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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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