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91执2356号之一 | 广告合同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01 |
2 |
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91执1059号之一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1-01-01 |
3 |
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59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8-18 |
4 |
广州君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106执978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君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06-04 |
5 |
广州君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106民初196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君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1-04 | 2018-05-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粤0391民初59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 被告- 地广告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9-04-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粤0391执235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2 | (2020)粤0391执105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106民初20581号李近铭与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6民初20581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李近铭 被告- 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581号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近铭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50752021-08-1016:16:59:0联系人:涂凤飞、张斌(2021)粤0106民初20581号李近铭与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涂凤飞、张斌电话:83006781 收起
...
展开
|
2021-08-09 |
2 |
(2021)粤0304民初17251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17251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 当事人- 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地广告有限公司李近铭 潘丽贞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251号之一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近铭、潘丽贞、第三人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
展开
|
2021-07-21 |
3 |
(2021)粤0304民初17251号起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17251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 当事人- 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地广告有限公司李近铭 潘丽贞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17251号潘丽贞、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近铭、潘丽贞、第三人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赔付款项3108154.85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590111.97元(621630.97-已受偿31519);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付利息,利息以3698266.82元(3108154.85+590111.97)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为10000元;4、判令二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698266.8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为10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以及因保全而发生的保险费。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
2021-04-02 |
4 |
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391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59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9)粤039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多预收案件受理费1761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补正为“本案多预收案件受理费17651元,退还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7-14 |
5 |
(2020)粤0391执105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91执105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 当事人- 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059号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0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4-27 |
6 |
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59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地广告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广告返点余额2195616.97元、预付款余额912537.88元,共计3108154.85元;二、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1630.97元;三、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38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涛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翔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多预收案件受理费1761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天与地广告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2-3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