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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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飞、陈云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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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3民终108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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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12-18 |
2 |
云南康恩贝希陶药业有限公司(原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公司)、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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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执228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康恩贝希陶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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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7-24 |
3 |
陈云花与赵英伟、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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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民初410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陈**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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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12-18 |
4 |
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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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22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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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0-02-03 |
5 |
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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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41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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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20-01-14 |
6 |
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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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451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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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4 | 2017-05-02 |
7 |
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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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451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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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4 | 2017-03-24 |
8 |
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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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41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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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2-28 | 2020-0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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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李晓青广告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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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22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邵丹 李晓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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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228号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李晓青:本院受理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李晓青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由被告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付原告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20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1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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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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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李晓青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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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22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邵丹 李晓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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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228号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李晓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李晓青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立即退还原告广告费2000000.00元;2、判令被告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全额退还原告广告费之日的资金占用费;3、判令被告武汉国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邵丹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全额退还原告广告费之日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李晓青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现因无法联系你们,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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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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