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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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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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43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刘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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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8-18 |
2 |
[原审(2020)粤0106民初14929号原告、[原审(2020)粤0106民初14929号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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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052、205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乔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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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8-18 |
3 |
10264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先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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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10264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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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2-24 |
4 |
贾云、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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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589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贾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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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30 |
5 |
李云与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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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476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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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4 |
6 |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许前浩、刘大卫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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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03民初269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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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4-09 |
7 |
刘晓红与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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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93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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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8-18 |
8 |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乔玲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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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929、1500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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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7-12 |
9 |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先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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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民初278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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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1-02-24 |
10 |
贾云与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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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3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贾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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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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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28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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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89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郭秀星 被告-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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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2896号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秀星与你(单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98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28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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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 |
(2018)粤0104民初11170号原告广东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新茂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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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11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新茂祥物流有限公司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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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1170号马鞍山新茂祥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新茂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新茂祥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08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元,由原告广东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元,被告马鞍山新茂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杨法官83009483523548102018-11-0715:07:54:86(2018)粤0104民初11170号原告广东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新茂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有限公司,日内,送达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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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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