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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正担保

    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蝶缘路218号506-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何二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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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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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孙凡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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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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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孙爱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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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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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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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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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仲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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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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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童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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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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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李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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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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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周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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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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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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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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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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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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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浙0291执106号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1-18 详情
    2 (2022)浙0291执89号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1-14 详情
    3 (2022)浙0291执35号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1-06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91民初20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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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民初20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被告- 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 商小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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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小瑞(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0****2224):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商小瑞、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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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
    2

    (2021)浙0212执83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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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执836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在执行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林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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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执8360号林东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林东明名下车牌号为苏JFT270车辆进行评估。经评估,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甬信驰评字2021第277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21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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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
    3

    (2021)浙0212执83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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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执836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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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执8360号林东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林东明名下车牌号为苏JFT270车辆进行评估。经评估,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甬信驰评字2021第277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21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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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
    4

    (2021)浙0683民初7613号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戴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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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76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戴浙江 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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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戴浙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戴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76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戴浙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398.23元并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9133.2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被告戴浙江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豪沃牌车辆(车牌号为皖SYY563)在变价所得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俞聪、人民陪审员全佳音依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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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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